【〔教科圖書審查條例〕】
【辭書名稱】教育大辭書
〔教科圖書審查條例〕為民國初期中央教育行政系統實行大學院制後,於民國十六年(1927)十二月十六日由大學院頒布的關於審查中小學教材的文件,共計十六條。
此項條例宣布廢止前廣東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之有關規程,並規定:「小學校及中等學校,所採用之教科圖書,非經中華民國大學院審定者,不得發行或採用。」
「審查圖書,以不背本黨的主義、黨綱及精神,並適合教育目的、學科程度,及教科體裁者,為合格。」
應行審查教科圖書之種類,依其性質分為七類:(1)三民主義;
(2)國文國語;
(3)外國語;
(4)社會科學;
(5)自然科學;
(6)職業各科;
(7)音樂、圖畫、手工、體操等。
各類教科書分教員用書及學生用書兩種。
有關教材呈請審查的繳費標準是:教科書為定價之十倍,掛圖為定價之二倍。
已審定之教科圖書,如需變更內容及形式,則須於二個月內呈請複審。
已經審定的教科圖書歷時二年後,大學院若認為不合時宜,可取消其審定效力。
轉自:http://edic.nict.gov.tw/cgi-bin/tudic/gsweb.cgi?o=ddictionary
歡迎光臨 【五術堪輿學苑】 (http://_dmarc.wsky.ink/) | Powered by Discuz! X3.1 |